5月27日,市六届人大****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自《重庆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实施以来,围绕贯彻落实上位法的要求、明确野生动物保护职能职责、完善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等进行的又一次修订,在猎捕禁令、放生禁区、信用惩戒等方面划出多条“红线”。
修订草案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完善了符合重庆发展需要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体系:完善了我市野生动物的分级分类保护制度,规定了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调查监测评估、收容救护制度等;规范了我市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度,新增了禁止污染野生动物栖息地制度;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繁育管理制度;完善野生动物利用机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结合重庆野生动物保护新形势新情况,将“科技猎捕”正式纳入监管视野。新增专条明确,禁止使用****、弹弓、****等弹射发射装置或电鱼器等电击装置猎捕,禁止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船艇、水上漂浮物搭载热成像仪、夜视仪等设备空投、抛投物品进行猎捕。
修订草案规定使用上述禁用工具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针对没有猎获物或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或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新增一条易被忽视的条款:在合法猎捕活动中误捕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应当立即无条件放回原栖息地;造成误伤的,应当立即救护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导致死亡的须交由主管部门依法处置。违反上述任一环节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这一条款将“误捕误伤后的处置义务”从道德层面上升为法律义务,填补了现行规定的空白。
同时,在保护对象上,修订草案以清单形式,点名六种重庆特色动物——黑叶猴、林麝、中华秋沙鸭、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要求对其遗传资源实施重点保护,采取栖息地保护修复、迁徙通道保护、监测巡护、人工繁育、野化放归等措施。其中黑叶猴是重庆特有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江鲟、胭脂鱼、圆口铜鱼则是长江上游珍稀鱼类代表。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收购、放生野生动物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如,拟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的野生动物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随意放生或者丢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