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我省公众反响强烈,积极建言,从11月6日至16日,省****法制办收集到不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该办负责人昨(19)日告诉记者,相关意见和建议整理汇总后将上报******法制办。
群众普遍认为,这部惠及亿万劳动者的行政法规,对于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调动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非常必要。
对于如何完善该规定,我省群众提出不少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同一单位”应当明确。对于草案第二条中提到的 “同一单位”,有群众提出,如果劳动者先后在总公司和分公司或者母公司和子公司工作,能否算是在同一单位,虽然几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楚,还是建议予以明确。另外,随着现代社会中工作流动性的增大,辞职、辞退等现象越来越频繁,劳动者进入一家新的用人单位,休假时限是按照累积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还是按进入本单位的工作时间重新起算,也需明确。如有意见认为,假如某劳动者在甲企业工作19年后到乙企业工作满1年,乙企业必须让该劳动者休假10天,乙企业很大程度上就是在为甲企业“埋单”,有失公平。
其二,休假时间不宜统一。有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带薪休假制度应该赋予企业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从维护职工休假权利的角度出发,划定休假的底线很有必要,但不宜统一休假时间长短。底线很有必要,但不宜统一休假时间长短。
其三,刚性约束保障权利。不少群众建议,应详细规定用人单位不遵守带薪年休假制度时,劳动者的投诉渠道和相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并明确对用人单位及其******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措施,以体现法规的刚性约束和对劳动者的切实保障,确保该制度成为劳动者的一项实实在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