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可否
昨(8)日,成都市工商局出台并解读了《成都市工商局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对市场准入、行政监管和执法等方面作出新规定,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村委会居委会可作投资人
规定:鼓励农民因地制宜地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允许村民委员会、有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城市(社区)居委会作为投资人设立公司。
解读:按照公司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没有明确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委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意见》突破了这一规定,此举将有利于农村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效利用现有集体资产引进外来资金和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带动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区服务业发展,可以避免过去的“空壳村”现象。
允许以知识产权申请增资注册
规定:公司在申请增加注册资本时,登记机关对货币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规定的执行,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的原则灵活掌握。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既可以按增加部分注册资本计算,也可按增资后公司总注册资本计算。
解读: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新增的出资比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限制了2006年1月1日之前设立的实物出资比例较大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成都市工商局按照有利于申请人发展的原则,只要本次增资的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本次增资的30%或者本次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情况下,均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登记。
非专利技术可以作资本
规定:凡能提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可依法转让的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经评估作价,其所有人均可以该项技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且出资比例可达注册资本的70%。
解读: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三个规定,但其登记办法正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之中。工商局积极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经评估作价后出资。
允许有条件变更企业类型
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可以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保留企业原有名称、依法进行改变企业类型试点。
解读:此规定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在明确出资人(合伙人)有关法律责任情况下,通过变更登记方式,实现企业类型的变更,有利于降低企业发展成本。
简化股份合作制企业变更手续
规定:鼓励、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规范为公司制企业,允许不再重复提交验资报告。
解读:此规定将有利于当年依据《成都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申请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时,无须新提交验资报告,将为企业节约成本。
放宽外来企业名称限制
规定:允许外地知名企业在蓉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企业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
解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该项新政放宽了这一限制,凡是持有驰名商标且驰名商标与该企业字号(商号)同名的企业、持有中国名牌产品且品牌名称与该企业字号(商号)同名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本企业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均允许其在蓉设立使用其字号(商号)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将其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置于行政区划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