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就《消条草案》发表看法,“开瓶费”仍是讨论焦点问题。
“开瓶费”禁还是不禁?尽管消费者对这一问题呼声颇高,但《消条草案》二审稿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餐馆不得谢绝自带酒水”。在昨(12)日本报的热线当中,“开瓶费”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同时,读者还提出了“炒房族”、“包租公”算不算消费者等具有探讨性的问题。
争议“开瓶费”消费者:商家把利润看得太多
市民唐先生因为从事销售工作,请客户吃饭是常有的事情,对饭店里的“开瓶费”已是积怨已久。“外面一瓶雪花啤酒也就2元钱,饭店里至少5元,有的还是七八元,这种利润翻了好几番了哦,商家也太黑了点。”唐先生认为在酒水上商家把利润看得太多了,其实从消费者内心来说,酒水价钱适当高出一些,不贵得那么吓人,不取消“开瓶费”也是可以接受的。
经营者:不列“开瓶费”才是立法对等
开酒店的熊女士则表达了餐饮界对“开瓶费”的看法。“如果立法取消‘开瓶费’就是对酒店的不公平,是立法的不对等。”熊女士算了一笔账,以她所在的酒店为例,菜品的收入达到20万元时,酒水收入仅4万元,占不到大头。如果允许自带酒水,餐馆在这个层面上只有亏钱,“我们买8元一个的200个酒杯,不到三个月就只有几十个了。如果客人都要自带酒水,我们又不可能不提供酒杯,那酒杯的损耗、消毒、清洗这些费用哪个来出?”熊女士说,这种情况下酒杯的相关费用就只能摊派到服务员身上。
同为餐饮业代表的王先生提出,希望消费者能理解餐饮经营者:“****空调开一个小时就要七八十元,还有服务费、水电费、折旧费,这些都只能从酒水的利润中来出。”所以,应当让市场自己来调节,“我们酒店在酒水上操作很灵活,会议、团队、婚宴都可以协商后自带酒水,这些我们已经作出很大让步了。”
提出新疑问 “炒房族”是不是消费者?
《消条草案》第二条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及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赵岷对此条的解释是:消费不再仅限于生存式的生活消费,不管是买小户型过渡,还是买别墅享受,只要消费者没有将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转手用来谋利,其消费行为都可看作“为生活消费需要”,都应受《消条》保护。
有读者提出,买房后等着升值再卖出去的“炒房族”、买房后再出租的“包租公”,这两类人买房并不是为了自住而是谋利,受不受《消条》保护?如果不受保护,那在转手之前、出租之前又该怎么认定房屋的用途?”对于这样的疑问,记者已将其转达给省人大法工委,期望在法条中有所体现。 (完)